北京金融法院一审裁定上市公司年报因技术创新存在虚假陈述 – 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新宇)对于代表新生产力的科技创新,司法宽容裁决究竟如何体现? 11月23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上市公司因技术创新导致年报陈述错误而被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本案也与此有关。从案件事实来看,敖某(原告)系二级市场投资者,某上市公司(被告)系A股上市公司。敖先生表示,某上市公司未准确记录其子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存货跌价损失。公司夸大 2018 年、2019 年度利润,少报 2020 年度利润。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2020年,敖某声称,其基于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虚假信任声明,亏本买入并随后出售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赔偿其投资损失。上市公司声称,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由于其未准确核算子公司新建深潜母船(以下简称“某船”)相关会计年度的减值损失,并在年报的部分内容中作出虚假陈述。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上市公司故意在股票市场进行财务造假,所涉行为不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涉案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错误不重大,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价随市场整体波动,误差对市场没有独立影响,涉及金额较小,盈亏性质没有改变,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可能性极小。法官认为,本案存在多个客观因素导致会计错误。本案中,一家上市公司子公司制造的船舶是一种新型深潜工作母船,旨在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封锁,缩小国内技术差距。该船属世界首创,无先例可借鉴。正是由于建造周期长,造船成本将随着技术发展和投资进步而降低。订单的最终结算价格可能会上涨,从而导致库存恶化数据出现错误。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存货减值数据的错误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客观不确定因素。考虑到整体错误率较小,本年度上市公司损益性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本次涉案的世界第一艘船舶是新型生产性船舶。新生产力是科技创新驱动、重大颠覆性技术进步实现的生产力。科技创新是发展新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为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培育新的生产能力提供了优质平台和增长点。因此,轻微的、非主观的、恶意的应当谨慎容忍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财务失误,这本质上是法律对技术发展规律的理性反应。同时,也不应特别强调北京金融法院。创新中的容错是智能容错,不容忍推卸责任、不接受监督。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敖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介绍,本案审理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编辑:岳彩舟 校对:陆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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